1 / 7
文档名称: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6/20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30112( 颁布时间) 20030301( 实施时间)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152 号( 文号)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热设施第四章供热与用热第五章采暖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本办法应做如下修改: 四、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修正案 1. 第十五条修改为:“城市供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通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2. 删除第三十二条。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2002 年 12月 18 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 116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3 年3月1 日施行。 2003 年1月 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 保护环境, 节约能源, 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 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 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 含县级市、区, 下同)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城市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优先发展集中供热, 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第六条政府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 以下简称热源企业) 和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 以下简称供热企业) 采用清洁能源, 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 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 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第九条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 必须经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和旧房屋,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 统筹安排, 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 含并网, 下同) 和分户供热改造。新建商品房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第十条承担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因施工不当, 给使用热源企业生产、供热企业经营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热用户) 造成财产损失, 或者因拖延施工进度而影响采暖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三章供热设施第十一条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