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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干部退休后的生活待遇老干部政策问答:干部退休后的生活待遇----------------------------------------------------------- --------------------- 发表日期: 2007 年9月9日【编辑录入:管理员】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的干部退休费标准是什么? 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按参加革命的时期规定退休费; 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 按工龄规定退休费。退休费标准一般为本人标准工资的 60 %至 90 %。即: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 90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 80 %;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 工龄满 20 年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 75 %;工龄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 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 70%; 工龄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 为本人标准工资的 60 %。退休费低于 25 元的按 25 元发给。因工致残退休人员的退休费,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90 %发给,并发给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80 %发给;退休费低于 35 元的,按 35 元发给。国发[1993]79 号、国发[1994]9 号等文件规定的干部退休费标准是什么? 国发[1993]79 号文件、国发[1994]9 号文件对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迟休干部的退休金作了调整。关于机关退休干部增加退休金的规定: (1)1993 年9月 30 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除组织批准留任的外), 均不实行职级工资制,而是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增加退休费。具体办法是:退休前有职务的,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的 90 %增加退休费。退休前无职务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区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党中央均增资额, 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 党中央均增资额,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2) 实行职级工资制后退休的人员, 计算退休金的办法是: 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全额计发; 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 工作满 35 年的,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 88 %计发; 工作满 30 年不满 35 年的,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 82 %计发; 工作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 75 %计发。此外,文件还规定,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时,退休人员按照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在职人员根据调整工资标准时, 退休人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提高退休费。关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规定: (1)1993 年9月 30 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 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 不实行新工资制度,而是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的 90 %增加退休费。退休前无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