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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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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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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划定规划区,其规划建设纳入隶属的城市、镇、乡统一管理。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鼓励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规划。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经费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管理,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数据库与城乡规划档案,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草案以及其他城乡规划草案,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完善运作程序和表决方式等工作规程。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和乡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并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乡区域特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资源承载力,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十二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一并编制和审批。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合肥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30年至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