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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产处置 [法律法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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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产处置 [法律法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allap 2021/7/31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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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产处置 [法律法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涉案财产处置 [法律法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
《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仲裁机构等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对办理、执行案件中涉及的财产价格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确认。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对办理、执行案件中涉及的财产价格需要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确认的,依照本办法办理。 法律、法规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必须取得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 第五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规定,严格执业,恪守信用,诚实业务,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中涉及的情况和资料保密。 第七条 委托方委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应当在案件处理、审理、裁决过程中或者涉案财产强制执行前进行。 委托方在委托时应当出具《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样品、资料及相应文件。 第八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2名以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依法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 第九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出具《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并送交委托方;委托时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有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专职人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负责人的签名和机构印章。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依据本办法出具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作为委托方处理、审理、裁决案件中确定涉案财产价格的依据。 第十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财产价格、质量、成新率、完工率等,对涉案财产价格进行鉴定。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基准日,应当由委托方根据案件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流通领域的涉案财产,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二)对生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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