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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docx

上传人:2072510724 2021/8/1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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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 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 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 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 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 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 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 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 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 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 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 务管理及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 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 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第八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 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 理措施。
第三章清算受理
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 地增值税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 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乐 但剩余 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 算。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 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 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口起90 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 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 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 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 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 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 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及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凭证的,纳税人 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 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 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 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 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 理。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 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 准,确定何时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