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装饰装修验收规范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 1999-01-11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1999-03-15 实施
一、范围
二 、基本原则 三、给排水管道 四、电气 五、抹灰 六、镶贴 七、木制品 八、门窗 九、吊顶 十、花饰 十一、涂装 十二、裱糊 十三、卫浴设备 十四、质量验收及判定 十五、装饰装修质量保证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
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
收要求、验收方法及验收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饰装修的验 收,也适用于供需双方签定装饰装修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二 、基本原则
.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 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 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
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
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 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
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
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
裁检验。
.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 增设卫浴设施。
.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
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如确需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
定进行。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
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
型、阻燃型和环保型装饰材料及用具。
三、给排水管道
.基本要求
a给排水管材、管件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排水管应采用硬质聚***乙
烯排水管材。
, 然后再进行施工,施工后再检查管
道是否畅通。隐蔽的给水管道应经通水检查,新装的给水管道必须按有关
规定进行加压试验,应无渗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管道在转角、水表、水龙头或角阀
及管道终端的 100mm 处应设管卡,管卡安装必须牢固。管道采用螺纹连
接在其连接处应有外露螺纹,安装完毕应及时用管卡固定,管材与管件或
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e安装的各种阀门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使用及维修。
、阀门与管道连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管道坡度应符
精选范本 ,供参考!
合要求。
。
.验收要求和方法
a管道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应固定牢固,无松动,龙头、阀门
安装平整,开启灵活,出水畅通,水表运转正常。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
验收。
、管道与管道连接处均应无渗漏。采用通水的方法,目测和
手感的方法检查有无渗漏。
,水管与燃气管的间距应不小于 50mm,用钢卷
尺检查。
四、电气
a每户应设置分户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漏电断路器,漏电动作电流应不
大于 30mA ,有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功能,并分数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
空调、插座等,其回路应确保负荷正常使用。
b导线的敷设应按装饰设计规定进行施工, 线路的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
导线截面的选择,低压电气的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进
行。
, 并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
导线。穿管敷设时,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 40%,
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导线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等不得安装 在同一管道中。
所有电器的额定电流之和,各分路线的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的容量。
e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 0. 5MQ。
。
, 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间插
座宜选用防溅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