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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登记收费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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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登记收费的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lu2yuwb 2021/8/1 文件大小:5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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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登记收费的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的,每证20元。
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土地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一)土地登记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在收取前,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用地单位交纳的土地登记费在有关科目中列支。
(二)土地登记费原则上按宗地收取。对一个地块内有几个土地使用者共用使用难以划清权属界线进行地籍测绘的,按各自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收取;自成系统的单位,按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三)使用范围
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培训;
2、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费,雇用临时人员工资;
3、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费用;
4、购置图件、资料、材料、专用仪器、设备及劳保用品;
5、印制表、册、土地证书及支付奖励、建立档案信息等费用。
(四)使用比例与管理
1、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中1、2、3、4款收取的经费,50%用于地籍测绘;50%用于土地权属调查。
2、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94%留给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使用;3%上交省级土地管理部门;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上交部分主要用于省级和全国性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新技术开发、建立档案信息等为下级服务的费用。
3、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