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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德国移民应该知道的德国的福利制度
德国一直都世界上的高福利国家,所以现在去德国移民的人士也越来越多,那具体有哪些福利呢,就跟随***一起来看看吧,欢迎阅读!
  一、社会福利保障概述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是在许多年内发展起来的,它的高度效率也得到了外国的公认。1997年社会福利费用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社会福利费用份额)%左右。。其中将近1/3用于年金保险,1/5为法定医疗保险。国家以这些社会福利完成了基本法的一项委托。根据基本法第20条第1款,联邦德国是一个民主制和社会福利的联邦国家。社会福利国家的根本原则是既要求团结互助,又要求个人负责。为实现这些原则,国家创造了一个广泛的社会福利法网络,从对生病、需要护理、事故以及年老时的保障直至子女补助、住房补贴或失业金。除此之外,国家还保证确保基本的生活条件。
社会福利保障的发展:
德国社会福利保障的起始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的矿工们筹建了集体的金库,用以资助遇难或贫困的成员。然而,直至19世纪末才为广泛的社会福利保险奠定了基石。工业的迅速发展使产业工人人数剧增,对社会保险业起了推动作用。工人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保护地位;微不足道的工资收入使他们三餐难继,如遇疾病和事故则家徒四壁。这个社会问题使德国朝野震惊。当时的帝国宰相奥托·冯·俾斯麦开创了进步的社会福利法。此举的政治目的也在于为方兴未艾的工人运动釜底抽薪。当时的这一立法为现代的、对其他工业国也有指导意义的社会福利保险奠定了基础。
通过1883年、1884年和1889年的法律,建立了直至今日对德国的社会福利保险业产生影响的3项除了工人也包括部分职员在内的义务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以及当时被称为伤残保险的老年保险。1911年,上述各项保险一并归入除此之外还实施供养死难者家属的孤寡抚恤金的帝国保险法。同样在1911年,随着职员保险的建立,出现了一种为职员建立的独立的伤残和老年保险。1923年为矿工建立了专门的矿工社会福利保险。1927年产生了失业保险。从1938年起,手工业者只要他们没有参加私人保险,也被纳入法定的社会福利保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福利保险的范围得到了扩大与改善。1957年建立了农民的法定老年补助。同年的养老金改革使养老金与收入的普遍提高挂钩:如果雇员的平均收入增加,养老金也相应地提高(活动的养老金)。1972年和1992年再次进行了养老金改革。随着养老金改革法的通过,1997年下半年法定养老金保险已针对未来的挑战。
社会福利保障的全面措施从1990年起对原民德因退休、战争中受害或因残疾而受到亏待的人们都有好处。货币、经济与社会联盟以及统一条约于1990年为使社会福利国家德国所有的人在一个过渡时间后能享受到同样的社会福利保障奠定了基础。1995年,社会福利保险制度由护理保险予以补充。它规定了家庭和住院护理的福利项目。
医疗保险:
几乎所有的联邦德国公民,无论是作为法定医疗保险公司的义务的或自愿的投保者(90%的居民)或者作为私人医疗保险公司的投保者,都参加医疗保险。在法定的医疗保险公司里为所有雇员和收入在一定界限以下的职业群的人员设立保险义务。具备了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