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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村长选举制度和实态看中国的住民自 治( 下)(1)
4 侯选人的确定
观察中国农村基层选举的制度内容,最为重要者首推候选人 的确定过程。因为虽然在规定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为公 民享有之权利,但实际上被选举权是「受选民权力和信任委 托之权利,代表选民意思的权利」 ,明白表示一般选民和候 选人处于不同的立场(注10) 。在此意义上,各地规定候
选人资格与一般选民不同的事例屡见不鲜,而重庆市则于其 规定第20条限制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 资格是以政治性(坚持四项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者)为第一要件。特别是村民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更追加「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和强大组织 领导力,理解经济且能管理、引导大众朝向共同富裕」的条 件。此外,一部分地区规定有更具体地候选人要件者,如山 西省洪桐县马牧乡除规定须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高中毕 业)、年龄(18 — 45岁)之外,更列有计划生育的遵守 情形和过去有无犯罪资料等(注11) 。
接着,是对具备此种候选人资格要件的人物进行提名。在中 国式的理解来看, 「提名权」是选举权最重要的部分,提名 候选人即是选举权的第一次性行使。因此,提名方式亦与选 举方式相同,混杂着各种不同的形态,其内容包括:1 .村 民直接提名;2 .村民间接提名(即由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户 代表提名);3 .由组织提名;4 .上述三者的混合形态。
第1类型的村民直接提名方式中,亦可分类为: 人独立进行提名;; 组提名、自我推举等。其次,复数村民联名进行提名者,其 人数限制有从5名以上 (黑龙江、福建、陝西)到2 0名(宁 夏回族自治区)等各种规定。至于第3类型由组织提名,则 是行使「提名权」的主体并非从个别选民的立场, 而是以「社 会业别或社会组织构造中的社会身分」进行提名。其具体做 法包括选举领导小组(四川省彭山县) 、村党支部(山西省
临汾县)和乡镇政府(湖南省)提名等。特别是此次调查的 彭山县中,在前次改选选举时,村选举领导小组成立后立即 召开会议,评议前届村民委员会中那些是可予连任的干部, 再追加一些新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从而做成第一次候选人 名簿草案(参照彭山县青龙镇莲池村的事例) 。
然而,依此做成的候选人名簿只是第一次的名单,其后才是 真正确定正式法定候选人的作业(此称为筛选) 。至于候选
人人数的精简过程,则是透过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的召开,再依下列各种方式决定最后名单。亦即,由村民选 举领导小组确定正式候选人以预备选举,或是由村党支部确 定正式候选人等方式。
以下为现实的事例。花溪镇建新村是由村民代表大会,以前 述第1类型村民直接提名方式,提名3 5 6名(其中10名 为主任候选人)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以村民小组会议由此 名单中选出5名主任候选人及50名委员候选人。其后,再 以参加人数超过10 0人的扩大村民会议,最终选出2名主 任候选人及4名委员候选人并予以公布。此外,在眉山县尚 义镇太宝村中,1995年11月26日的村民大会上由村 民直接提名10名主任候选人和300余名委员候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