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明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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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2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明初重典治国及明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现。
重点: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概况
难点:会审制度
司考考点:立法指导思想;《明大诰》;廷杖;申明亭;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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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法制指导思想
二、立法概况
三、刑事法律内容
四、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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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指导思想
“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明刑弼教”,从字面而观,“弼”乃辅佐之义,与“德主刑辅”并无实质区别。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亦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宋代著名理学家朱熹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认为礼、法均是理的体现,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从而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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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并从“礼法合一”角度对“明刑弼教”进一步说明:“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叮咛深切之意,未尝不在科此也”。 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这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一般说来,倡导“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轻刑主张相联系的。而经朱熹阐发,风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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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 朱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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