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运输单据
一、运输单据概述
(一)运输单据的含义和重要作用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的收据,又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文件,另外有些单据可以以可转让的形式开立,从而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正因为运输单据的这些重要作用,使其成为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单据之一。
(二)运输单据的种类
运输单据名目繁多,不同的运输方式下有不同的运输单据,即使是在同一种运输方式项下,也可能有不同种类的运输单据。特别是随着国际运输业和物流业的不断发展,许多新形式的运输方式不断涌现,原有的运输方式项下的操作和经营方式不断更新,使得各种新型的运输单据频频面世。
尽管如此,在国际上具有广泛影响力的UCP500中的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将运输单据大致划分为七大类:
海运提单
不可转让海运单
租船合约提单
多式联运单据
航空运单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专递及邮局收据
(三)可转让运输单据和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
可转让运输单据是单据受让人或持有人在运输目的地的提货凭证,它是物权凭证,可以在国际市场上流通转让。而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则不是物权凭证,也并非在运输目的地的提货证明。在《UCP500》中所列出的七大类单据中,海运提单、租船提单和多式运输单据根据其收货人抬头不同,可分为科转让运输单据和不可转让运输单据两大类:如果收货人抬头做成是记名式的,则为不可转让单据;如果收货人做成是指示式的或空白式的(如可能),则为可转让的单据。
(四) 运输单据的签署人
《UCP500》对这几类运输单据的签署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五)运输单据的签署方式
在签署方式上,《UCP 500》比《UCP400》提出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要求:
凡承运人/船长/船东/多式运输经营人的签署必须可识别其身份,例如COSCO提单COSCO自行签发时在签署的橡章上须表示其为CARRIER。
凡由承运人/船长/船东/多式运输经营人的代理签署时,须有代理的具名,并须表明代理人的名称和身份,例如A公司代理COSCO签发提单时,除A公司具名和签字的橡章办得标示AS AGENT FOR THE CARRIER--COSCO字样。
(六)运输单据的正本份数
运输单据的份数按信用证要求而定,如信用证要求全套(FULL SET),过去习惯于做成两份或两份以上《UCP500》作了新的规定,1份正本也可视作全套。
《UCP 500》还明确空运单以装货人专用联作为正本,公路、铁路、内河运输单据,不管运单上是否注明为正本,银行均可作为正本接受。
(七)运输单据的装运日期
装运日期是运输单据中的一个重要项目,在外贸业务中,进口方开给出口方的信用证有一个货物的装期,例如信用证规定货物的装运应不迟于11月30日,出口方提供的运输只能早于11月30日,迟于11月30日银行就拒绝接受。
按照《UCP500》规定,运输单据上装运日期是按下述规则掌握的:
1、海运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租船提单,以上3类单据以单据签发日作为装运日期提单上有“装船批注”以装船批注上的ON BOARD日期为装船日期。
2、航空运单以签发日作为装运日期,如果单据上有起飞的专门批注,则以该专门批注的起飞日期作为装运日期。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空运单格式上印有一个FOR CARRIER USE ONLY的栏目,该栏中有FLIGHT/DATE项目,供承运人缮打预期装运的航班和日期,这个日期不被视作装运日期,因为该栏目并不属于《UCP 500》中所指的“专门批注”。
3、多式运输单据。
多式运输一般使用收讫待运的单据格式,其装运日期以运输单据的签发日为准,但单据上用印章或其他方式注明发运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已装船的日期,则以该日期作为装运日期。
4、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这些单据一般为收讫待运单据,以单据签发日为装运日期,但如单据上另外加盖收货印章,则以该日期为装运日期。
5、邮局及专递收据
以单据上的日期为装运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