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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诺书法律效力.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8 2021/8/3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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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诺书法律效力
1999 年,被告某国外工程公司在尼泊尔承揽了 “印德拉 瓦迪三号”水电站工程,该公司招聘了原告何某赴尼泊尔进 行施工。XX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赴尼泊尔从事劳 务的责任书。原告在交付保证金 10000 元后,赴尼泊尔参加 该项目施工,XX年底回国,共在尼泊尔工作两年。根据被告 自行制订的工资结算办法,双方经结算,原告应获取工资为 16259 美元,被告在支付了其中的 60%工资给原告后,以项 目存在巨额亏损,且工程款未回笼、企业十分困难为由,在 XX年提出原告如同意10%的工资在工程款回笼后支付,可先 支付 30%的工资。原告为领取 30%的工资,以承诺书的形式 签字同意 10%的工资在工程款回笼后支付。至此,被告仍欠 原告 10%的工资,计美元。原告为剩余工资多次向被告催讨 未果,遂诉至法院。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在承 诺书中签字,属于单方承诺行为,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是双方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 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之规定,是一种有效的民事行为,依法确认有效,应驳回何 某的诉讼请求;第二意见认为,该承诺书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 劳动者本人”的规定,应属无效,依法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 求。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 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 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一 般归于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 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我国《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合同无效。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就一律无 效?在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法律行 为效力时并非尽然。
在理论界,有的学者把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 管理性规范,认为法律行为违反管理性规范,只是应受到相 关管理上的处罚,不宜认定为无效;违反效力性规范时,法 律行为才归于无效。还有学者认为:对于我国法律、法规中 的大量的强制性规范,有的只是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 当受到处罚,有的则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仅受 到处罚,还将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有必要将强制性规范进一 步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取缔性规范。区分的标准是:第一,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 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但 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也应当认定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第三,法律、法 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 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 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而是取缔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