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maintenance and safety of city and town waterworks CJJ 58-94 主编单位:北京市自来水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4 年 12月1日 1总则 为使城镇供水厂建立标准化的运营机制,提高供水管理的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供水,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常规水处理的城镇供水厂。 城镇供水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水质监测 原水 城镇供水厂的原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水源水水质情况,应进行定期、定点、定项目的监测。当水源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 当原水遭受严重污染,经处理后出厂水达不到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的要求,毒理指标严重超标直接危及人的生命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同时向上级报告。 城镇地面水供水厂宜对原水水质的重点检测项目进行超前的自动连续监测。 大型的城镇地面水供水厂应从进水口上游至下游适当的范围内划为原水水质监测段,在监测段内应设置有代表性的水质监测点。城镇地下水供水厂应在井群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水源井、补压并(或全部井)作为原水水质监测点。 3制水生产工艺标准 一般规定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管网干线水压不应低于 。供水厂应制定出厂水水质及水压企业标准。 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的各种净水药剂与水体接触的设施、设备、材料,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 的规定。 对制水生产工艺中的主要工序,必须进行工序参数检测和动态控制。 净水各工序的水质检测,应符合本规程 2的规定。对浊度、余氯等主要水质项目,应配置连续测定仪, 进行连续检测记录,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 取水水位、供水设施、设备的运行水位和压力,应配置仪表进行测定。出厂水压力应在出厂总管上进行连续检测记录,并根据检测结果对运行水位、压力进行控制。 进厂原水和出厂清水,必须配置计量仪表进行水量检测和记录。新建水厂水量计量仪表的配备率应达到 100% ,检测率应达到 95% ;已建水厂宜达到以上标准。根据供水量的变化,对制水生产系统及各工序的生产水量应进行控制。 净水药剂的投加,应配置计量器具进行检测和记录,并合理控制加注率。 供水的电量消耗应按单组机泵配置电能表进行测定和记录,并控制最大用电量。 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应制定、实施点检制度,并对主要技术参数进行控制。 制水生产工艺必须与供水厂的生产排水(泥)设施相配套,并应满足生产的需要。 制水生产工艺必须保证生产运行可靠,必须有适量备用设备。各个工序环节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制水生产工艺应符合高效、低耗的要求。 清水池 水位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清水池必须装设水位计,并应连续检测,也可每小时检测一次。 严禁超上限或下限水位运行。 卫生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定期维护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巡检),对导师常情况及时维修或安排计划修理,防止设施的损坏或故障。对有关设施进行全面强制性的检查和整修,宜每年列入年度计划。 大修理(恢复性修理)应在设施较长时间运行后,有计划地对设施进行全面整修及对重要部件进行修复或更换,使设施恢复到良好的技术状态。 清水池 日常保养项目、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定时对水位尺等进行检查,清扫场地。 定期维护项目、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1~3年清刷一次。 清刷降水井水位降至下限运行水位时,水池存水及清刷用水应排至下水道。 在清刷水池恢复运行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对于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地下清水池设计中未考虑排空抗浮的,清刷前必须采取降低清水池四周地下水位的措施, 防止清水池清刷过程的的浮起。 应每月对阀门检查修理一次,每季对长期开和长期关的阀门操作一次,水位尺检修一次。草地、绿化应定期修剪, 保持清洁。 电传水位应根据其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机械传动水位计宜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