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LT
第十二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5号令)废止。
附件:
1、动产抵押登记办理须知
2、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机关存档)(略)
3、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权人保存)(略)
4、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人保存)(略)
5、动产抵押登记书(置备于登记薄)(略)
6、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登记机关存档)(略)
7、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抵押权人保存)(略)
8、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抵押人保存)(略)
9、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置备于登记薄)(略)
10、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登记机关存档)(略)
11、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抵押权人保存)(略)
12、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抵押人保存)(略)
13、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置备于登记薄)(略)
14、抵押物概况(附页)(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1:
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为了您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请在填写登记书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