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07-12-6 被浏览:55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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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0号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1月2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oo五年三月十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种子市场秩序,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进行抒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抒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抒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五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列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自抒样之日起六个月内,本级或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 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章监督抽查计划和方案确定
第八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 应监督抽查计划。
监督抽查对象重点是当地重要农作物种子以及种子使用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农作物种子。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种子质量单项或几项指标进行监督抽查。
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向承检机构下达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根据监督抽查任务,制定抽查方案,并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抽查方案应当科学、公正、符合实际。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抒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依据、被抽查企业名单、经费预算、抽查时间及结果报送时间等内容。
确定被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抽查方案后,向承检机构开具《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是通知企业接受监督抽查的证明,应当说明被抽查企业、作物种类、抨样人员和单位等,承检机构凭此通知书到企 业扌千样,并交企业留存。
第十一条承检机构接受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抽查规定,熟悉监督抽查方案,对扌千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 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预案,并做好准备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抽查中确定的被抽查企业和作物种类以及承检机构、抒样人员等应当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形式和名义事先向被抽查企 业泄露。
第三章抒样
第十二条执行监督抽查任务的抒样人员由承检机构指派。到被抽查企业进行抨样时,抒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
的抒样员。
第十三条 抒样人员抒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种子质量监督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