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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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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mm958758 2016/6/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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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 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财库[ 2002 ] 28号)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 财政预算内资金(二)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 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各预算单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外资金, 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结算专户直接拨付到供应商, 具体支付办法另行规定。其他预算外资金仍按现行办法管理, 暂不纳入本次试点的范围。第四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第五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 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省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第六条省财政厅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第七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试点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不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省财政厅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代理银行( 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 由省财政厅确定的, 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下同) 签发支付令,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下同)。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的授权, 在省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内, 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 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第八条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 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职责, 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第九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 为二级预算单位( 特殊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下同) ;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 为基层预算单位, 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 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第十条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的支付, 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基层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一级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 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 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附件一), 报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审批。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预算单位的账户申请后,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办理相关的手续。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第十二条试点单位原有银行账户的财政性资金应及时转入经省财政厅批准, 其在代理银行为其开设的过渡账户( 此账户为一般账户)中, 当该账户余额为零时, 自行消亡; 试点期间, 试点单位年终执行中形成的预算结余资金, 由省财政厅直接拨到该账户中,并作为下一年度编制部门预算的依据。第十三条对于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批复预算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批工作。第十四条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 需向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经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审核并报省政府或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后, 由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六条代理银行按照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批准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具体为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 并将所开账户的名称、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