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余府发〔 2008 〕 4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 2008 年 12 月 12 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 3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 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高效,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新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企业经营资金以外, 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㈠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㈡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㈢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㈣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㈤跟踪问效,责任追究。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 ㈠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㈡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㈢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各项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㈡根据评审结论,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 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项目库由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滚动使用; 需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 含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的申报、分配、拨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 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先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政府审批。如遇突发性事件,如冰冻、雪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应急的专项资金,可简化办理程序。第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 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 报政府审定, 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 实行项目管理; 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 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 业务主管部门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单位业务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 ㈡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 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 不留缺口; 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第八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 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第九条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第十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 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 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并说明理由, 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 及时拨付、下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 各有关部门( 单位) 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 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 并附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