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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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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运营管理部是客户服务的职能部门,下设客服处负责客户服务的统筹管理。客服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建设完善的公司客户服务体系;
(二) 制定客户服务相关的各类管理办法;
(三) 统筹规划全系统客户服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四) 负责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和考评工作;
(五) 负责客户投诉处理、投诉考评以及客户回访等工作;
(六) 负责对二级机构的客户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
(七) 客户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一章 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要求
第二条 运营管理部应当下设客户服务中心,作为统一对外的接收客户诉求的端口。
第三条 客户服务中心由运营管理部下设的客服处统一管理,客户服务中心设置客户服务岗,专职处理客户服务工作;设置客服质检岗,专职处理客户服务质检工作。
客户可以通过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的线上客服、电话热线等服务方式,向公司进行咨询、报案、投诉、举报等。
第四条 运营管理部需制定完善的客户服务中心管理制度,以标准化作业为准则,并设定客服专职人员的业务考核指标方案。
客户服务专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方能上岗作业。
客户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符合监管要求的指标质检方案,定期完成客户服务中心的作业指标质检报告。
第二章 客户投诉的处理要求
第五条 运营管理部作为客户投诉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投诉管理实施细则,并明确客户投诉的处理作业流程。
客户投诉处理工作要求根据监管要求,明确作业时间节点,以处理及时性、结果明确性为工作目标。
第六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工作准则。
第七条 投诉受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客服热线、电话传真、邮寄信函、现场接待和电子邮件等,并公布公司保险消费投诉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信函邮寄地址、接待场所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八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保险消费投诉进行登记,投诉材料不完整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补充提供。
第九条 受理监管单位转办的投诉案件时,应当按照转办单位的要求,予以书面报告。
第十条 运营管理部收到完整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对属于公司负责处理的保险消费投诉,予以受理;
(二)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但是不属于公司负责处理的,不予受理,并可以转相关单位处理;
(三)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但是应当由公司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转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且不属于公司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予受理;
(五) 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保险消费投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部不予受理:
(一) 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
(二) 公司已经受理投诉,保险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三) 公司已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保险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投诉,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查证的,运营管理部可以合并处理,处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部自收到完整投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运营管理部对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投诉请求的不同情形,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保险消费投诉后,应当区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以及在规定的期限内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 根据监管要求,上报实施细则的投诉管理办法、投诉考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名单,以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运营管理部客服处应当定期汇总投诉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并制定整理投诉处理分析报告,上报公司经营管理层。
第三章 客户回访的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运营管理部作为客户回访的管理部门,下设的客服处负责具体工作的统筹落实。
第十八条 客户回访工作职责:
(一) 运营管理部客服处负责人:负责统筹管理客户回访工作,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定期开展回访实施工作;
(二) 客户中心客服岗:负责开展电话回访工作,及时解决客户疑问,并将问题总结上报;
(三) 业务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