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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在中韩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
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本 PPH 试点项目将自 2013 年3月1日起始,为期一年,至
2014年2月28日止。必要时,试点时间将延长,直至 SIPO 和
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受理足够数量的 PPH 请求,以恰当地评
估 PPH 项目的可行性。
两局在请求数量超出可管理的水平时或出于其它任何原因,
可终止本 PPH 试点。PPH 试点终止之前,将先行发布通知。

第一部分
PPH:使用来自 KIPO 的工作结果
申请人可以就基于 KIPO 申请在 SIPO 提出的、且满足以下中
韩 PPH 试点项目要求的申请,按照规定流程,包括提交与申请相
关的文件,请求加快审查。
申请人提出 PPH 请求,必须向 SIPO 提交“参与专利审查高
速路项目请求表”。
1. 要求
(a)该 SIPO 申请(包括 PCT 国家阶段申请)是
(i)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KIPO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情形例
如附录 I 图 A、B、C、F、G 和 H),或
(ii)未要求优先权的 PCT 国家阶段申请(情形例如附录
I图I和K),或
(iii)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 PCT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该 PCT
申请未要求优先权(情形例如附录 I 图J和L)。
有效要求多个 KIPO 申请或直接 PCT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或
符合以上(i)至(iii)要求之原始申请的分案申请,亦符合要
求。
(b)在 KIPO 至少有一个对应申请,其具有一项或多项被 KIPO
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对应申请可以是构成优先权要求基础的申请、由构成优先权
要求基础的 KIPO 申请派生出的申请(例如 KIPO 申请的分案申请
或要求 KIPO 申请国内优先权的申请(情形如附录 I 图 C))、或
是 PCT 申请的韩国国家阶段申请(情形如附录I图H、I、J、K
和L)。
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是指 KIPO 审查
员在最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指出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
性”,即使该申请尚未得到专利授权。
以下情形下,权利要求也“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
如果 KIPO 审查意见通知书未明确指出特定的权利要求“具有可
专利性”或“有驳回理由”,申请人必须随参与 PPH 试点项目请
求附上“KIPO 审查意见通知书未就某权利要求提出驳回理由,
因此,该权利要求被 KIPO 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之解释。
所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
2
(1)驳回理由通知书(Notice of Grounds for Rejection)
(2)驳回决定(Decision of Rejection)
(3)授予专利权决定(Decision to Grant a Patent)
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1)-(3)可以在实质审查阶段、复
审阶段或上诉阶段作出。
(c)SIPO 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在 PPH 试点项目下请求加快审
查),无论是原始提交的或者是修改后的,必须与KIPO 认定为具
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考虑到由于翻译和权利要求格式造成的差异,如果 SIPO 申
请的权利要求与 KIPO 申请的权利要求有着同样或相似的范围,
或者 SIPO 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比 KIPO 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小,
那么,权利要求被认为是“充分对应”。
在此方面,当 KIPO 申请的权利要求修改为被说明书(说明
书正文和/或权利要求)支持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进一步限定时,
权利要求的范围变小。
与 KIPO 表明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SIPO 申请的权利要求
引入新的/不同类型权利要求时,不被认为是充分对应。例如,
KIPO 申请的权利要求仅包含制备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如果
SIPO 申请的权利要求引入依赖对应方法权利要求的产品权利要
求,那么,SIPO 申请的权利要求不被认为是充分对应。
SIPO 申请不需要包含所有 KIPO 认定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
的权利要求,删去某些权利要求是允许的。例如,KIPO 申请包
含 5 项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SIPO 申请可
以仅包含其中的 3 项权利要求。
3
符合“充分对应”的情形以及不符合“充分对应”的情形参
见附录 III。
申请人参与 PPH 试点项目的请求获得批准后、收到有关实质
审查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任何修改或新增的权利要求需要与
KIPO 申请中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