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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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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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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 18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质量监 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南京市建筑安装 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内设机构,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专职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人防工程质 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95)、《人民防空 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人民 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以及《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施 工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人防办字第117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的有关人防工程图集。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对人防工 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 对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人民防空构配件生产单位 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三) 对影响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的特殊部位、特殊结构和室内环境的质量进行检查;
(四) 对修建人防工程选用的特殊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确保符合国 家的标准;
(五) 对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质量监督。
(六) 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 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
(二) 加盖“南京市人防办人防工程设计审核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纸;
(三)人防工程监督申报表。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收齐上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通知书并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质量监 督工作方案,并书面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下列程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 工程开工前,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人民防空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 质等级与营业范围进行审查,并进行监督交底。
(二) 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人防工程的底板、墙板、顶板及口部防护、防水、通风滤毒等分 项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查。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其中涉及平时或 战时使用功能的安全隐患,督促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 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在建设单位对主体结构验收时,对主体结构进行质量监督。对 监督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的设备和室内坏境进行质量检测。对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建设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