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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制度编号:丫2357
制度页数:共17页
提案制度管理办法
编制人:李荣虎 审核人:李术东 批准人:张志祥
主办单位:集团总部总裁室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 日 生效日期:2011年11月3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提案制度是指为建立并维持一个持续、开放性的沟通渠道,鼓励员工参与生产经营与管 理,激发员工主动、自发地提出建设性创意的活动。
第二条提案的种类
按照提案的范围和解决提案措施的不同分为改善类提案和发现类提案两个类型。
第三条推进组织
总裁室工业工程组总体规划与督导集团提案制度管理活动,子公司设立公司改善管理委 员会和厂处改善管理委员会,以负责具体、有效推进提案制度管理活动,具体组织职责详见 《改善管理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四条 提案制度适用于建龙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提案制度流程
第一节改善类提案
第五条改善类提案的范围
凡是有关公司生产、技术、设备、采购、销售、财务、人力、安全、卫生及环境等方面 提出的具体、可行、富于建设性的改善措施都适用。
第六条提案的提出
1提案人,是指全体员工。提案人通过网上运行系统创建改善类提案表,没有网络运行 系统的单位的提案人需填制提案表(见附件五)
2、提案须于提案构想完成后、实际进行改善前提出;
3、被提案单位,是该项提案所涉及的改善事项的实施单位。若对提案实施单位的确定存 在争议,由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判定。
4、改善类提案分为业务内提案、业务外提案、 CDA改善提案和跨公司提案。属本身职务
范围内的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即业务内提案,直接送交厂处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 组;若属于本公司其他厂处职责范围的提案,即业务外提案,送交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 小组处理。未设立厂处改善管理委员会的单位,提案均送交至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 处理;若属于其他公司职责范围的提案,即跨公司提案,送交被提案单位所在公司改善管理 委员会事务小组处理。
第七条 提案的受理
1、 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或各厂处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收到提案后, 负责研 判提案是否符合受理规定。如经判定属于不受理事项,应说明理由并呈送事务小组组长核定 后退回给提案人; 如经判定属于受理事项, 应及时送交被提案单位进行初审。
2、 被提案单位收件后,应办理审查工作,如对该提案是否受理有疑义时,应再与原移送 的事务小组共同研讨确定,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以公 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的判定为准。
3、 不予受理的事项
(1) 属于人身攻击和批评、抱怨性质而不具建设性的建议;
(2) 无具体内容的建议;
(3) 发现与以前受理的提案或已立项专案雷同者;
(4) 提案前已进行中或完成的改善工作 (属自主管理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改善提案必须在 厂处发表会之前提出) ;
(5) 有关福利措施、待遇制度及工作时间的建议;
(6)被提案单位内已有类似的构想, 但受某种限制不能实施, 其不能实施的原因能给予
合理解释或证明的建议;
(7) 属于既有的规定、作业标准或一般例行性业务,其所提的工作方法或技术毫无创新 的建议。
(8) 其他。
4、提案的受理工作必须在一周内完成。
第八条提案审查
1提案审查分初审、复审。被提案单位收件后应进行初审,初审之后进行提案实施,提
案实施完成后由被提案单位评审小组进行复审。初审和复审的标准按照“附件六” 《改善类提
案审查表》执行。初审和复审均务必在两周内完成。
(1) 初审判定为不采用的提案,应说明理由呈送一级主管核定后,由本厂处事务小组直 接退给提案人,不再进行复审。若提案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报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 小组处理。
(2) 初审判定为采用的提案,于实施完成后进行复审;若在改善进行过程中,因受相关 条件限制无法或不须实施而改判不采用时,应说明理由呈送一级主管核定后,送公司改善管 理委员会事务小组或各厂处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确认后直接退还提案人。
2、提案审查的核定阶层如下:
判定


不采用
评分
〜41
40 〜37
36 〜33
32 〜30
29 〜27
26 〜24
23 〜21
20 〜18
17 〜15
14分以下:

等级
1
2
32 〜30
4
5
6
7
8
9
10

初审 单位
核定 阶层
子公司为一级主管 控股公司为高层主管
子公司为二级主管 控股公司为一级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