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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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教学内容:
一、票据概念
二、票据的种类
三、票据的特性
四、票据的流通形式
五、票据的法律体系
 教学重点与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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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含义与特性
 1、票据的含义
票据:(Bills)
广义:票据一般是指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约定金额,或赋予持有人约定权利,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Document of Title)。 
狭义:票据指依据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课程所讲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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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的特性
(1)设权证券
票据以其自身的原因为权利人设定权利,不需要借助其他手段支持。
票据权利在票据作成之前并不存在,而是在票据作成的同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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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价证券
票据代表一定的财产或金钱权利。可以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
(3)金钱证券
这是狭义票据所具有的特性,指票据设定的权利限于金钱给付,不能以其他的方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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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证券
狭义票据具有的特性,指票据权利人可根据票据要求特定的债务人支付约定金额的金钱。
(5)文义证券
指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字确定,不能以文字记载之外的其他事项确认票据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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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要式证券
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 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法。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各国法律对于票据所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加以变更。这样,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全凭票据上的文义记载决定,无需过问票据出票、转让的原因,有利于票据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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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因证券
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
票据是无需过问原因的证券。
票据的产生是有原因的,总是有一定的基础关系,所谓的票据产生的基础关系指的是: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资金对价关系。
但是,票据权利的成立是没有原因的。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顺利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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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流通证券
可以流通转让,是票据的基本共性。也是票据的最大魅力之一。
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不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
《英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一张票据,尽管经过多次转让,几易其主,但最后的执票人仍有权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向其清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拒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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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提示证券
指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向票据债务人出示(提示)票据。
(10)缴回证券
指票据权利人受领了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缴回给履行了票据义务的债务人。
(11)可追索性
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受到拒绝时可以向一切前手债务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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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流通形式
从广义上讲,广义票据有三种流通方式:
1、让与
2、转让
3、流通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