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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必要性实证研究.doc

上传人:小泥巴 2021/8/7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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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必要性实证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逮捕必要性实证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逮捕条件表现为三个方面: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必要性条件。[1]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的证据条件,它要求已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它是适用逮捕的逻辑前提和基础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逮捕的刑罚条件,它要求在有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宣告刑可能达到有期徒刑以上犯罪嫌疑人才可以适用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的必要性条件(或曰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它要求在犯罪嫌疑人具备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的同时,不逮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逮捕。
  
  一、我国逮捕必要性条件的适用现状及问题
  
  F区系北京市主要城区之一,笔者通过对F区检察院近三年来开展审查逮捕工作的相关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司法适用现状。
  (一)公安机关忽视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调查与运用,将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先刑事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直接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人数越多,则提请批准逮捕人数与移送审查起诉人数的差越大,而提请批准逮捕人数占移送审查起诉人数的比例越小。反观表格一,每年提请批准逮捕人数占移送审查起诉人数的比例极高,恰恰反映出公安机关很少考察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很少直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二)检察机关忽视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审查和适用,而将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通过表格二和表格三不难发现,面对公安机关的高提捕率,检察机关对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近三年来批捕率始终居高不下。而在为数不多的不捕案件中,因适用证据条件而依法不捕(不构罪不捕和证据不足不捕)的占绝大多数,因适用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而依法不捕的则很少。
  (三)逮捕必要性条件的适用准确性不高,妨碍诉讼和再次犯罪的现象时有出现
  2006年,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不予批准逮捕88人,已知7人出现了脱保妨碍诉讼现象,4人出现了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现象,另有5人未移送审查起诉,9人在起诉阶段作撤回处理,不排除因脱保妨碍诉讼所致,由此可见在审查逮捕工作中,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审查和适用准确性不高。
  
  二、造成问题的原因
  
  (一)立法缺陷导致逮捕必要性条件无法充分发挥其功能
  、明确、权威的法律渊源。纵观我国的立法现状,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具有逮捕必要性。但对于何谓“社会危险性”没有做进一步明确阐释,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虽然在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4]以及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5]两个法律文件中,分别从“有逮捕必要”和“无逮捕必要”正反两方面对“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进一步细化阐释,然而由于其法律位阶较低,法律效力有限,严重影响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适用。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逮捕措施的有关问题的规定》还是《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都没有对是否需要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证据做出有逮捕必要性的判断进行规定。正是由于我国在立法上没有对逮捕必要性的证据依据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公安机关轻视、忽视对逮捕必要性相关证据的收集,也令检察机关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审查陷入无米之炊的尴尬境地,直接影响了逮捕必要性条件的有效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中,拘传和拘留只是临时性的过渡措施,法律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其一,取保候审难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监控约束;其二,监视居住成本过高难以广泛适用;其三,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严重影响诉讼进程,并不会因此而加重法律责任;其四,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不会因此而承担任何不利法律后果。[6]正是由于立法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不完善、操作性差,司法机关出于保障诉讼的考虑,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广泛适用逮捕措施。
  (二)追诉犯罪的强烈本能、高批捕率的考核制度等原因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