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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管理制度
LT
编号:Q/ZZ G04002-2015
版 本 号
A
公务车管理制度
修 改 次 第
01
页次/总页数
/11
编号:Q/ZZ G0400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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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务车管理制度
修 改 次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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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Q/ZZ G0400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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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务车管理制度
修 改 次 第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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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Q/ZZ G04002-2015
版 本 号
A
公务车管理制度
修 改 次 第
01
页次/总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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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明确相关职责,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公司的专车及其他公务用车,专车是指公司为特定部室或人员配备的专用车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公务车的使用范围:
(一) 公司领导的公务用车;
(二) 公司各部室的公务用车;
(三) 公司接待用车;
(四) 公司通勤车;
(五) 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用车。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综合部负责车辆的日常调度、牌证管理、车辆里程统计、车辆保险、事故处理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车辆档案,一车一档;车辆的维护、检测工作由工程部负责。
第五条 公务车保管员由公司专职驾驶员或专车使用人担任,原则上车辆由保管员驾驶,特殊情况由综合部临时调派驾驶员。
第六条 公务车每车配备专用加油卡并设置《车辆加油记录表》(附件4),驾驶员凭加油卡加油,并在记录表进行相应填记,综合部定期汇总、核查,确实需现金加油的,应经用车人或调派人签字确认,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 无出车任务时,车辆保管员应按公司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并将车辆钥匙交综合部保管。
第八条 公务车原则上不得外借,需外借的,必须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车辆调派
第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调派单审批制度,用车人按规定填写《用车申请单》(附件1)并经审批后,由综合部合理安排用车计划,应急用车优先安排。
第十条 原则上用车人应提前半天预约用车,特殊情况下,采用其他方式批准用车的,用车人应及时补办用车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车每车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附件2),由当班驾驶员出车前、收车后进行相应填记,用车人签字确认,综合部定期汇总、存档。
第十二条 违反车辆调派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或综合部调派,任何人不得使用公务车,否则按私自用车处理,用车人以每公里1元的标准向公司缴交车辆使用费;造成交通违章、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用车人自行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同时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二) 用车人、车辆保管员或当班驾驶员私自将车辆转交、出借予他人驾驶、使用的,除按前款处理外,同时处罚500元/次车辆损耗费;造成交通违章、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用车人、车辆保管员或当班驾驶员和驾驶者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同时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车辆维护
第十三条 工程部负责安排公务车的维修、保养、检测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台账,记录所有车辆维修、保养记录。
第十四条 公务车由车辆保管员或公司指定驾驶员按照车辆技术手册及工程部计划进行维修、保养或检测。送修人须事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附件3),经工程部核定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