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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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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2001年11月6日一一沧州市人民政府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沧州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惩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行政处罚 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部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沧州市城市规划区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
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沧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沧州市所辖新河区、运河区、沧县全境及大浪淀水库所占 区域。由规划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组成。
(一) 规划建成区范围: 南至307国道以南500米,北至北二环路以北 500米,西至西二环 路以西500米,东至径一街以东 500米,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神黄铁路和京沪高速铁路两侧
各500米。
(二) 规划控制区范围:规划建成区以外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 。
第四条 黄骅港城由沧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可派驻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沧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管理工作。
(一)负责规划建成区的规划管理。
(二) 负责规划控制区内所有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负责规划控制区内市计
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工程、城市水源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的规划管理。
(三)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 新华区、运河区、沧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规划 管理权:
(一) 负责在规划建成区内的城市居民和村民翻建住宅的初步审查,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后,核发规划许可证。 非规划特殊要求,不得批准在建成区内新建、扩建平房住
宅。
(二) 负责协调组织编制规划控制区内村镇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按法律程序报批。
(三) 负责对其发证建设项目的监察。
第七条 沧县、南皮、孟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权限以外所辖 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八条 城市建设、土地、房管、市容、文物、人防、水利、地震、园林、市政、公用、环 保、公安、工商、供电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 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 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结合项目建设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城
市重要区域或地段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各项规划应注重城市设计。
第十一条 抗震、人防、电力、电讯、防洪、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环保、园林、绿化、 文物保护、广播电视、消防、教育等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 编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后报省政府审批,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所有规划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城市总体规划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调整,每十年进行一次修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由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一) 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
(二) 有平房、旧房可以改造或有条件改造旧城的。
(三) 属于重复建设和不该扩建的。
(四)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第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及其它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期满应无条件清场退出。 确需延期使用的,应提前两个月向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严禁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和列入近期城市改造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不的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