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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docx

上传人:百里登峰 2021/8/7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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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煤矿***综合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治理工作,提高煤矿***治理工作水平,有效防和遏制重特大 ***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矿 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突出规定》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境煤矿企业、矿井及为煤矿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探、设计、施工、 监理、科研院所、检测检验机构、培训机构等相关单位的***治理工作。
第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和本办法对煤矿***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以***地质和通风系
统为基础,以***抽采为重点,以安全监控系统为保障,强化制度措施落实,推进综合 治理,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坚持“科技、投入、管理、素质”并重,保证***治理措施的落 实,把***综合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瓦
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落实***治理的人员、资金、制度、责任及隐患整 改。
矿井应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是 ***治理工作的第一技术责任人。高***、煤与***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的 总工程师为第一行政副职。
高***、突出矿井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须设地测副总工程师(可由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兼任)。
第七条突出矿井须设置专门***防治机构,建立通风、防突、抽采、监控专业队伍,各 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
新招录的从事***检查、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抽采、防突等特种作业人员, 应具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中)及以上学历。
防突预测工应享受井下生产一线岗位薪酬待遇。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日常管理制度。
(一) ***治理指标及考核制度。确定年度的***抽米量、抽米率、抽米钻孔工程量、 ***治理巷道工程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治理指标,并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 高***、突出矿井***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根据矿井***灾害实际 制定针对性防措施,采掘工作面逐面制定***治理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三) ***综合治理工作例会制度。煤矿企业每季度召开 1次“一通三防”会议,排查事
故隐患,总结***综合治理工作;矿井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每月至少召开 1次“一
通三防”会议,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突出矿井应专题研 究防突工作。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总工程师应每季度至少 1次到现场检
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 ***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制度。甲烷浓度A %勺,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安全副 经理负责组织追查;甲烷浓度在 -%的,由矿长负责组织追查;其他情况由矿井总 工程师、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五) 突出矿井防突预警制度。 根据***压力、***含量、***涌出量变化、区域预测、 区域措施实施等情况进行分级预警,采取不同措施分级处置。
(六) ***动态分析、处置制度。低***矿井每周、高***和突出矿井每日由矿井总工 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技术、地质、通风、防突和安全监控等部门人员 对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涌出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相应 措施处理。
(七) 自然发火分级管理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根据煤层 自然发火等级、采空区自然发火情况、采煤方法、巷道布置等进行分级管理。
(八)安全生产调度与安全监控联合值守应急处置制度。 调度员与安全监控人员应联合
值守,根据安全监控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井下作业人员“一通三防”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
育培训。防突预测工每年应参加由煤矿企业组织脱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周。有突出
矿井的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 1次防突知识培训专项检查和防突预测工实际操作技能 演练。
第十条 对煤层***压力> 2MPa、埋深> 800m且无保护层开采的,经专家论证现有技
术不能满足***防治需要、安全风险不可控的矿井,应划定禁采区或缓采区。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应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综合治理专项资
金,专款专用;合理确定***治理科研费用使用比例,保证***治理科研投入;积极谋 划、筛选符合要求的***治理技术改造项目,争取国家中央预算资金支持。
第三章 通风管理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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