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习目标
第二篇 物流主体法律规范
● 个人独资企业法
● 合伙企业法
● 公司法
第二篇---物流主体法律规范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专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是现代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
个人独资企业则属个人投资设立的、采取独资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的一类企业。为规范这类企业,我国于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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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
1. 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
其具体含义包括:
(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它社会组织或者国家;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不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自然人,非中国公民单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应适用《外资企业法》而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
(3)投资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投资人应具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资格,而不能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公职人员、特定行业(银行、证券等)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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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指在该企业名义下的财产,包括投资人对企业的实际出资和以企业名义取得的一切收益。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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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因投资人对企业财产及企业经营管理享有绝对权利,因而企业的义务也与投资人不可分离,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或其家庭共有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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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完全具备《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条件,不能取得法人资格,因而在民法上,将其与作为单一投资人的自然人视为同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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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灵活,法律限制较少
受投资者资格所限,个人独资企业一般都规模较小(资本数量较少,雇佣人员较少,经营范围较小),关系国计民生及公众利益亦较小,因此,国家无多大必要对其组织机构、决策机制、经营方式等进行干预,因而来自这方面的法律限制较少,从而赋予了个人独资企业简单、灵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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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境内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和所从事的营业相适应,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实践中一般可以将个人独资企业称做“厂”、“店”、“厅”、“坊”、“中心”、“工作室”等。另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符合我国有关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关于商业名称的其它要求,如名称结构的要求、单一性、不混同、非属禁用名称,等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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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资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须有企业章程
D.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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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设立申请。
2、核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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