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HAD003/05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
HAD003/05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
(1988 年 1 月 28 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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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指出,必须采取一些措施,以验证质量保证大纲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
必须根据需要组织并执行有计划的和明文规定的内部和外部监查,以验证各项活动是否
符合质量保证大纲的所有方面的要求,并确定大纲的有效性。
范围
本安全导则为在核电厂的设计、制造、建造、调试和运行期间如何组织和执行内部
和外部监查提出了要求和建议。它对质量保证监查工作的计划、执行、报告和后续活动
做出了规定;概括地提出了监查和被监查单位的责任。本导则也适用于对供方评价方面
的监查,但不包括仅以工艺控制或产品验收为目的的检查。
责任
对核电厂安全负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对核电厂的质量保证大纲监查工作的组
织和执行做出规定。营运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和执行监查工作,但营运单位必须
通过监查对验证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负责,而不使承包商和国家核安全局的合法权利
以及施加给承包商的法律要求受到损害。营运单位必须规定所委托的监查工作范围,并
形成文件。
参与质量保证大纲工作的每一个单位都必须规定要进行的内部监查和必要情况下的
外部监查,以验证各项工作是否遵循其所负责的那部分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并确定该
部分大纲的有效性。
被监查的单位必须向监查小组提供查看其设施、文件和记录的便利条件,以便监查
小组按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法规要求和合同要求进行监查。
2 监查人员
资格(考核)
对监查人员必须根据其学历、经验和专业能力进行资格考核。监查单位必须对监查
人员的资格条件做出规定。人员资格(考核)必须考虑下列方面:
(1)被监查领域的专门知识和经验;
(2)监查技术的知识和经验;
(3)对适用规范、程序和生产过程的了解。
善于联络、才干全面和为人公正也是所要求的素质并应予数考虑。有关监查人员资
格要求的进一步说明见安全导则HAD003/02《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的附录N,它给出
HAD003/05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
了这些要求的例子。
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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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查人员的资格可以通过颁发资格证书予以确认。每隔一定时间应重新颁发证书。
当要求对主监查人员(见)颁发证书时,必须由营运单位认可的部门进行,颁发个人
资格证书要以口试、笔试和(或)实际测验为依据。
培训
监查人员必须达到或经过培训达到所要求的能够胜任监查工作的水平。培训必须主
要通过参与质量保证监查来进行。必要情况下,由下列方面子以补充:
(1)质量保证原则的基础课程;
(2)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和程序;
(3)质量保证监查和其他专门技术的课程。
业务熟练程度的保持
监查人员必须通过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来保持他们的业务熟练程度:
(1)定期地参与质量保证监查;
(2)查阅并研究与质量保证大纲有关的规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