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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 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 社会作用: ⑴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⑵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维护基本生活条件; 维护生产、交换条件; 确认、执行技术规范;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 ㈠法的规范: 1. 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 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 法律规则的种类: ⑴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⑵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⑶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4. 法律原则的种类: ⑴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⑵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⑶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5. 法律概念的种类: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㈡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的概念:指以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现了权利义务的相对一致性。 2. 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内容、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3.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前提: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㈢法律行为: 1. 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外在的行为、行为的方式、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2. 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行为意思、行为认知。三、立法、执法、司法: ㈠立法: 1. 立法的概念; ⑴广义上的立法:指一切有权的机关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⑵狭义上的立法:仅指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的立法活动。 2. 立法权的分类: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注意:县级人大不可) 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较大市的政府。自治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单行条例:人大(注意:常委会不可)。 3. 立法的效力: ⑴上下位阶的法:中央(上级)> 地方(下级) ;权力> 行政。⑵同一位阶的法:没有上下之分。 4. 立法的裁决: 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⑵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⑶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间: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小结:同等效力法冲突时由共同上级裁决。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5. 法的改变或撤销: ⑴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可改变可撤销。(有隶属关系) ⑵人大对政府;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撤销。(无隶属关系) ㈡执法: 1. 执法的概念: ⑴广义的执法:指所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法的活动。⑵狭义的执法:仅指行政机关实施法的活动。 2. 执法的特点:具有国家权威性、具有国家强制性、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 执法的原则: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公平合理。㈢司法: 1. 司法的含义: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