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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东区 A 座 31 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
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银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宏泰股份”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金宏泰股份的委托担
任其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本次新三板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14 年 11 月 30 日出具了
《关于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
馈意见”),本所律师现就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对《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的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
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1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反馈意见 1: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
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有股东为珠海经济特区丹田集团有限公司、珠
海泛思特展览有限公司及自然人郑辉(股东具体情况请参见《法律意见书》第六部
分“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法人股东珠海经济特区丹田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泛思特
展览有限公司均为在中国大陆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独立的内资企业法
人,未被吊销营业执照,非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珠海经济特区丹田集
团有限公司、珠海泛思特展览有限公司承诺:不存在以协议、委托、信托等方式代
他人持股的情况;相关股份均为其真实合法持有,且该等持股未违反中国大陆现行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股东身份禁止、限制性的规定,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然人股东郑辉先生具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公务员或现役军人,未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
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任职。郑辉先生的父母、配偶、子女未担任公务员或者国有企
业领导。郑辉先生承诺: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