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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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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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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就〔 2008 〕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本局反映。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三月四日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 2006 〕4号) 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 2006 〕 125 号)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招用劳动者, 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劳动者、本市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流动人员, 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以及就业和失业登记。本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劳动用工备案以及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也可由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上述工作具体事务。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市、区( 县级市)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街(镇) 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简称为就业服务机构。第四条全市统一实行城乡一体化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制度。《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以下简称《手册》) 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 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待遇的凭证。第二章《手册》的发放和管理第五条《手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发放。第六条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初次申领《手册》, 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两张, 并据实填写《广州市劳动力资源登记表》, 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流动人员初次申领《手册》, 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一张。属于用人单位招聘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属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 由劳动者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核发《手册》第七条劳动者在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期间,《手册》由其本人保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在工作期间,《手册》由用人单位保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15日内,将《手册》及其它个人资料交劳动者本人。第八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遗失、损毁《手册》的, 应及时向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