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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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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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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2008 年 11月 17日 15时 41分 141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廉租住房”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8]17 号各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推进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8]1 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本细则适用于对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按照本细则执行。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二、廉租住房的日常租赁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经租管理工作)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经租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实施。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 中载明的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房产, 应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四、申请家庭现有(已有)房产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一)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含已转让、赠与的房产等)的面积按照产权证中载明的建筑面积核定。(二)家庭成员承租公房(含已转让、转租的房产等)的面积按照租赁证中载明的使用面积根据固定系数(砖混结构成套公房换算系数为 ,砖混结构非成套公房换算系数为 , 砖木结构公房换算系数为 ) 换算成建筑面积后核定。申请家庭也可委托测绘机构测量建筑面积,并承担测绘费用。(三)家庭成员的私有房产(含已转让、赠与的房产等)属于按份共有的,按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份额核定;属于共同共有的,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四)夫妻离异的,双方享受的房改房(含已转让、赠与、转租的房产等)面积均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享受的公房面积由持有租赁证的一方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其他房产(含已转让、赠与的房产等)属于共同共有的,双方均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属于按份共有的,按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份额核定。(五)家庭成员在农村有批地建房份额的,其批地建房的份额面积参照房改政策核定。五、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申请家庭,其收入情况按照《救助证》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其他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参照《救助证》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六、廉租住房申请办理程序: (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受理公告》,明确申请条件等内容。(二) 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向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 的申请家庭,直接向所在区建设(房管)局提出申请。(三)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根据要求核查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四)社区居委会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杭州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准入情况公示表》, 报所属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