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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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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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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1号《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NO : SC122661 )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5 年7月 2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10月1 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 年 7月 22日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15 年7月 22 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适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应当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 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税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规程规范编制, 河道管理及执法能力建设等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征求同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河(渠)道内的采砂规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九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和河势稳定的要求,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相衔接。第十条河道采砂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 (二)禁采区和可采区;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控制高程,开采长度、宽度和深度; (五)采砂方式和可采区内采砂机具的控制数量; (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八)采砂影响评价; (九)规划实施与管理要求。第十一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 (三)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