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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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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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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文号:赣财库[ 2007 ] 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省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 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 根据《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赣财库[ 2002 ] 30号) 、《关于印发建立公务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财库[ 2007 ] 29号) 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等 14 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江西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银发[ 2006 ] 169 号) 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差旅费、招待费等零星商品服务和 2 万元以下的购买支出, 原则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省级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使用公务卡结算,最大程度地减少现金支付。第四条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第五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为保证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 预算单位原则应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第六条省级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公务卡管理”模块完成公务卡的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第七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 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第八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 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 应当按规定时间, 通过零余额账户或相关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九条公务卡一律使用“ 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费换卡、本地存款取现免手续费。第十条公务卡由省级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发卡行不得私自为单位个人开立公务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 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 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发卡行负责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第十一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 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第十二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 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 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第十三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 5 万元、不少于 2 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第十四条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 调增信用额度的, 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第十五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