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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制度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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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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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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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序报验制度 
 
为强化各项目部质量意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完善各工序间的有效协调,特制订工序报验制度。 
1、工序报验的程序为劳务队自检——施工员自检——质检员抽检——报监理检查通过后再进入下一道工序。 
    2、各班组应严格按照进度要求控制每道工序的完工时间。 
3、每道工序做完必须及时通知业主、监理验收。 4、各施工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业主和监理的工作。 5、增减施工工序必须经的业主和监理的认可后才能进行。 6、在进行工序检验时同时应提交工序质量评定表。 
7、提交的工序质量评定表应填写完整,并附上所有的附件资料。 8、工序质量报验单经监理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一、为确保试件质量指标能实时表征建设工程质量状况以及取样的随机性和真实性,依据建设部[2000]211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项目监理部对建设工程中涉及安全的材料、试块和试件实行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二、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是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并送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中必须按规范要求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并上报项目监理部审核批准。项目监理部的见证人员按计划要求,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材料进场要登记台帐,见证取样送检试验记录要登记台帐。
四、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地下、屋面使用的防水材料;基础回填材料以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五、见证取样的程序:
1、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质量监督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取样和人员授权书”,并通知施工单位。
2、根据见证取样内容、部位、数量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样计划 。3、施工单位按计划在见证人员旁站见证下由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 
3、见证人员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需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六、见证人员的职责:
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件进行监护。
3、见证人员要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
4、使用专用送检工具,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存。
5、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
6、见证人员应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七、见证取样应建立工作台账,通过工作台账对见证员的工作进 行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监督检验部门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八、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的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7、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九、见证取样的具体规定:
1、水泥: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以及其它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二次复验,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吨、散装不超过500为一批,每批取样不少于1次,每次都应多点采样,混合均匀后,重量不小于12公斤。对使用过程中的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2、砂、碎石: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以400立方或600吨作为一个验收批,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3、混凝土:抗压试块用于检查砼强度,应在砼浇筑地点随机取样,每拌制100盘或不超过100立方的同一配合比砼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当连续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