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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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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
,在中国境内定居。
,无犯罪记录。
。
(三)联合办学者
,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四、名称
(一)民办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同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三)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四)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其名称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继续沿用。
五、章程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类型。
(三)办学的业务范围。
(四)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组织机构
(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民办培训机构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决策机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执行机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四)监督机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七、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规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员工管理制度。
(五)学生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八)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九)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
八、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
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定居。
,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校长(行政负责人)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其中,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还应当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