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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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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21/8/12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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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远远不能满足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究其原因,主要是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不足,传统的融资渠道不能适应投资需求增长的要求。下文是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 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进行监督、审计。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报建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为:
  (一)单位、企业建设项目和个人开发的非自住性质建设项目按220元/m2计收;
  (二)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私宅建设项目按50元/m2计收。
  第五条 减免征收范围
  (一)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
  1、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污水处理、环卫、园林绿化、消防、变配电、燃气、公共交通站场、城市防洪救灾等市政基础设施。
  2、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3、政府全额拨款的行政办公(含配套)建设项目及服务设施。
  4、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5、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政府投资或社会捐赠建设的老年康复、疗养等设施及宗教场所。
  6、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医疗设施项目(配套住宅除外)。
  7、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8、市、区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
  9、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
  10、工业项目的厂房、仓储及厂区内的办公研发、值班宿舍、职工食堂等建筑。
  11、地上停车库(楼)、地下各类建筑设施。
  (二)先征后返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
  经政府批准并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非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
  (三)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
  1、社会投资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