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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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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tmm958758 2016/6/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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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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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台州市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台市委办〔 2011 〕 50号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优秀人才培养力度,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台市委发〔 2011 〕 48号) 精神,制定本办法。一、资助对象范围 1 、经认定的台州市高层次创业人才、创新人才或紧缺人才; 2 、市杰出人才、终身拔尖人才,届内市拔尖人才, 培养期内市“ 211 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和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3 、在市级及以上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团队等创新载体中从事研发或管理的负责人; 4 、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历(职称、学历与从事的工作专业相一致)的各类高级人才。二、资助内容 1 、参加由国内外著名高校或培训机构举办的与本人研发项目、工作岗位相关专业的培训或进修。 2 、参加国内外本专业( 行业) 较高级别,有成果展示、论文发布的学术交流等活动; 举办我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研发项目相关的学术交流、项目研讨等活动。 3 、出版具有原创性、独创性或前沿性学术价值,与我市重点科技与社会科学发展领域相关的专著( 译著、编著、教材、论文集、资料汇编、工具书、再版学术著作、境外出版的专著、已得到其他各类出版补贴的专著等,不列入资助范围)。三、资助原则优秀人才培养资助按照“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公平择优”的原则实施, 根据《台州市重点发展产业导向目录》和《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开发目录》向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学科倾斜, 向紧缺高层次人才倾斜, 向企业人才倾斜,向有发展潜质的年轻人才倾斜。四、资助标准 1 、参加培训或进修。按培训费的 20~ 50% 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2 、参加或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资助其差旅费、成果展示场地租赁费、材料印刷费等费用, 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举办学术交流等活动, 给予总额 30% 的资助, 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3 、出版学术著作。以独著者或第一撰写人身份出版著作的,给予 2~5 万元的资助。五、资助程序 1 、资助申报及认定市委人才办每年年底发布年度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目录和数量, 培训、进修、学术交流类申请对象填报《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申请表》,并附下年度参加培训、进修、学术交流或举办学术交流计划报市人力社保局; 著作出版类申报对象填报《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申请表》,并附本年度已出版学术专著情况报市文广新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文广新局分别召集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