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齐齐哈尔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规范劳动用工秩序, 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 2006 〕 46号) 和原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 2007 〕 6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用工备案, 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登记备案的行为。第四条县(市)、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用工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所属用人单位及在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个体经济组织到所在街镇乡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用工备案。第五条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信息: (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行业类别、用人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工种、身份情况、参加工作时间等; (三)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 (四) 工资收入分配情况, 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工资支付等情况; (五)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包括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情况。第六条用工备案实行《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制度,《手册》样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附件 12 )。《手册》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手册》是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重要依据,《手册》记录的内容不得涂改。《手册》每年复核一次。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份前将上年度用工情况如实填入《手册》, 报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复核。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手册》内容核实无误后, 加盖“合格”章, 注明经办人和日期, 并将有关工资收入分配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信息录入到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第七条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第八条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 持《手册》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次备案。现有用人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到辖区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新招用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 应当在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用工备案手续。第九条用人单位在办理初次备案时,应当向用工备案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鉴证名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 (四)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 上年度劳动统计报表、财务决算报表、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年度部分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等材料。第十条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初次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导入或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并核发《手册》,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变动备案: (一)新招用人员或调入人员; (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 1.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延; 2. 劳动者辞职或调出; 3. 劳动者被除名、辞退、开除等; 4. 劳动者死亡; 5. 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等; 6. 其他应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三)劳动者退休; (四)其他应当进行变动备案的情形。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 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自招用人员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 用人单位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 2 份(附件 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 3份(附件 4); (二) 文艺、体育等单位招用未成年劳动者的, 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审批件。(三) 招用失业人员, 须持劳动者本人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备案登记表; (四) 招用应届或毕业二年以内大学生的, 需持毕业证或报到通知书(毕业二年以上的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