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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刑法分则的
条文结构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该犯 罪行为理应适用何种刑罚,具体的犯罪条文反映具体的罪刑关系,它 的构成一般包括三部分,一是罪状,二是罪名,三是法定刑。
一、罪 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主要 构成要件的描述。刑法理论一般根据罪状对具体犯罪描述的方式的繁 简水准的不同,将罪状分为以下四种:
(一)叙明罪状 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作出较为具体的描述。
例如,刑法第 305 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 翻译人对与案件 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 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就是最典型的叙明罪状, 它对伪证罪的主客观特征作了具体、全面 的描述,完全符合立法明性 原则,便于人们理解和执行。
(二)简单罪状 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实行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 罪名的概括。例如,第 302 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构成盗窃、 侮辱尸体罪,第 295 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构成传授犯罪方法 罪,等等,都是典型的简单罪状。
刑法采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为,有些罪的必要法律 特征较少,且为群众所熟知,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无须在 罪状中作更多的描述。
简单罪状的优点是简练性,能够避免刑法条文庞杂。但是,不适 当地采用简单罪状,造成简而不明,则不利于依法准确定罪判刑,影 响刑法定原则的实现。所以,简单罪状不可不用,但也不宜多用。
(三)引证罪状
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 特征。例如,刑法第 124条 1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 设施,危害公共安 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 2 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 较轻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后一款的罪状即为引证罪 状。所谓“前款罪”,主要是针对前款行为的客观特征来说的。采用 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文文字的重复,保持条文的简明性。
(四)空白罪状 (又称参见罪状 ) 即在罪状中仅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其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例如,刑法第 133 条规定,“违反交通运 输管理法规,因而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该条并未具体写明什么行 为是交通肇事。对此,只能根据其行为违反了 哪项交通运输法规来确 定。不了解交通运输法规,就不可能确定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 事行为。空白罪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违反相关经济、行政管理法规 为前 提。所以,适用空白罪状实行定罪,必须与相关经济、行政管理 法规相结合,这是空白罪状的突出特点。
二、罪 名
(一)罪名的概念
罪名就是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的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 括。因为基本罪状都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实行了描述,故能够 认为,罪名以罪状为基础,包括在罪状之中。对罪名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