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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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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2009 年 02月 04日 16时 07分 132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公安安全“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2 月2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 9 年3月 10 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王正伟二○○九年二月二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地震、财政、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 应当做好相关的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规范进行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房屋建筑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在项目选址或者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 建设单位应当到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第七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未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房屋建筑项目, 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建设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房屋建筑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 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学校、医院、商场、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清真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 必须按照高于当地其他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承揽前款规定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乙级以上资质,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 方可从事相关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第十条新建中小学校的主体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当提高为乙类或者在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基础上提高 1 度设防。新建中小学校应当推广采用轻型抗震结构体系, 教学楼层应当不高于三层。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履行各自的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标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房屋建筑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 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将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作为专项审查内容,对施工图抗震设防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三条经批准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经地震工作部门确认、设计单位载入设计文件的抗震设防要求,供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对房屋建筑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 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 应当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改正,直至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对于经改正仍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 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房屋作为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向社会公布, 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开发企业不得向社会出售或者出租。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 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提倡房屋建筑采用轻型结构体系和轻质保温隔热材料, 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淘汰窑洞和土坯房。自治区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的支持。第十六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住房抗震设防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编制多种符合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的标准设计图, 免费供农村居民选择; (三) 建立并推广轻型结构抗震农村居民住房和学校建设的技术标准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