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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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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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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全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生产经营单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安全生产制度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
安全生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
位必须确保安全
生产!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是实现安全生产的责任
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落实作
为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能确保安全生产
就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
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续)
(1)建立、健全
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续)
(2)组织制定本
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续)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
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续)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
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
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
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1号令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显政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六条(续)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
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六条(续)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未建立、健全本单
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
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六条(续)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
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下列原因之一造
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事故单位负
责人的责任:
(二)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
共同心愿
远离责任追究!
远离责任追究之道
要远离责任追究,就必须
严格守法,认真履行职
责,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和
规范。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生产
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
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务
必抓紧抓好!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
立、健全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