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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猪委托养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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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肉猪委托养殖合同
委托方: 合同编号:
养殖方: 签订地点:
担保人: 签订时间:
委托方和养殖方(以下简称“养户”)在自愿、平等、互信和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肉猪委托 养殖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委托养殖的约定
1、 双方坚持以优势互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委托养殖。
2、 委托方负责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供应及销售环节的建立和管理,并负责制定肉猪饲养 环节所需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技术标准。
3、 委托方为养户提供的猪苗、饲料、药物、疫苗、包装袋等物料,及养户在饲养过程所管理的由委 托方供应的肉猪,均届丁委托方财产,养户不能擅自处理。
4、 养户负责养殖的场地、栏舍、设备设施、水电和劳动力,以及到委托方指定地点领取物料、交付 产品等所需要的费用。
5、 养户对委托方提供的各种物料和肉猪有管理权,并附有管理责任。养户应按合同规定将委托养殖 的肉猪交付委托方处理。
6、 如果出现重大疫情,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或者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因素 引起市场严重萎缩,交付无法进行,本合同可协商终止,互不追究对方的经济责任和损失。
二、 委托养殖的猪苗数量和保证金
1、 猪苗数量:委托方根据养户的栏舍面积及配套设施等情况,确定本批的饲养头数,具体以《猪苗 签收单》为准。
2、 养户向委托方按每头L元的标准交付履约保证金(以核定饲养规模收取),该履约保证金须在 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天支付。否则,养户未交部分金额委托方按月利常收取利息,并从养户利润中 扣除。如因特殊情况无法足额交付保证金的,养户需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延迟缴纳,延迟时间不超挝 天,且须经委托方同意后执行。
3、养户对猪场建设和改造中的水帘、风机、吊顶及温控系统委托方给予补贴,经委托方财务部和工 程部对设备设施核实核价确认后,委托方给予养户出栏猪0元/头;委托方在养户每批次的实际出栏肥猪 数为准,补完为止;如因故中止继续合作的,此项补贴随之中止。
三、 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供应规定
1、 委托方向养户提供猪 头,数量以《猪苗签收单》确认为准。
2、 委托方向养户提供不同饲养阶段所需的合格饲料,品种、数量以实际《领用单》确认的为准。
3、 委托方向养户提供各种合格的药物、疫苗,数量及价格以《领用单》确认的为准。
4、 养户有权对委托方提供的物资的规定、质量和数量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委托方交付物资时 当场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5、 养户在委托方领取各种物资时,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如不能亲自签名确认时,需书面委托领用 人,并凭被委托人的签领物资。
以上物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四、 产品回收价格及结算方式
在完成委托方约定的饲养成绩及指标的情况下,委托方给予养户 元/头的养户利润(按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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