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 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现将《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省局。附件: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二○○六年四月六日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 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收费。第三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性组织。司法鉴定人员是指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应坚持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后, 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 明确委托鉴定的事项,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事宜, 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无委托协议不得收费, 未提供协议规定的、质量合格的服务应当退费,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除不得收费外, 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六条司法鉴定收费属服务性收费,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不包括鉴定人差旅费、出庭作证费等鉴定服务以外的其它相关费用。凡涉及差旅费、出庭作证费等鉴定服务以外的其它相关费用的, 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经委托人同意后,可凭正规票据按实收取。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鉴定,如确需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鉴定的, 其费用由鉴定机构支付,不得向委托人另行收取。第八条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收费提出异议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解释和说明, 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 可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 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 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第十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见附表)。各市州物价局可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确定当地具体标准。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管理费、业务介绍费、代办费等费用, 违者按乱收费查处。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收费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委托办理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涉案物品( 含有形、无形资产) 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