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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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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 全面掌握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 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校舍建设、管理、使用、维修、改造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 50328 — 2001 ,建设部、国家质监局 2001 年3月5 日发布)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项目,是指每个单体建筑物,包括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等。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档案, 是指工程在实施过程和各项目在排查鉴定、规划、加固改造等各个阶段以及其他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所形成的、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前条所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管理和利用。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归档和管理第五条档案的归档和管理各县(市)、区(局)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各档案负责人负责实施。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校安办) 负责对本级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检查、验收和保存归档工作。第六条在项目招投标及与排查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 应设立专门条款, 明确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以及所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并对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具体要求。第七条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应与项目实施同步进行。排查鉴定时,即应开始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检查。校安办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校舍安全档案室移交该项目的档案资料。第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校安办应当督促建设、排查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合同的要求及时做好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保管、移交工作。属于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 应当及时与有关单位办理移交。对于无法取得原件的归档材料, 可由提供单位确认一致性后将复印件加盖公章归档。第九条档案可以按综合卷、规划和经费卷、监督检查卷、学校总卷和项目分卷进行分类立卷。第十条综合卷收录上级部门印发的与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包括工程实施方案、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组成、工程路线图和时间表、工程简报、工程年度实施情况总结、月报表等。规划和经费卷收录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工程总体经费预决算等。监督检查卷归集工程日常监督检查办法、监督检查具体实施方案、监督检查记录、专项监督检查报告等。第十一条学校总卷按学校立卷,命名为×× 学校总卷;项目分卷按项目立卷, 命名为×× 学校×× 项目分卷。学校总卷归集该校校舍场址排查报告、校园整体规划、整体设计方案等文件; 项目分卷归集该项目的所有建设和改造文件,包括排查鉴定报告、加固改造方案等。第十二条经排查鉴定后确定为拆除的项目文件按学校集中归集为拆除项目分卷。第十三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卷首编制文件目录, 卷末设立备考表, 标明立卷人和审核人。第十四条各项目学校应当保存一套学校总卷和各项目分卷。校舍情况发生变化的, 学校应当及时更新, 保证图实相符并报当地校舍安全档案室。第十五条凡属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 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及城建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