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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存在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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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存在问题及对策.docx

上传人:仅仅三声 2021/8/19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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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存在问题及对策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有: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些赔偿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被执行人时,他们对判决的履行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实际执行效果不理想。主要存在问题是: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执行人绝大多数在执行前已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除现实的赔偿能力外,因其生命、人身自由已被剥夺,其已不可能再创造价值来履行债务。
2、统计数据显示,相当一部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人)为居住在农村的农民,文化素质低,经济收入水平不高,犯罪前本身就没有多少财产,犯罪后,有些被告人及其亲属又搞假分家,假离婚来规避执行,有些甚至通过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来逃避执行。

3、法院执行时,一般都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单方面要求这些被害人(申请执行人)举证,又会遭遇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偏避,财产线索难寻,有时举证成本还高于赔偿的金额等问题困扰,这些方面的因素客观上制约了申请人的举证,也造成了法院执行时困难。
4、对那些已被执行了死刑的罪犯,其亲属的对立情绪较大,他们往往不配合法院进行财产调查,对其遗产情况难于摸清,特别在农村,因为房屋等大宗生活资料大多不登记,直接导致产权不明晰,个别案件仅有的财产,也属被执行人家属必需的生活用品,依照相关法规不宜执行。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应采取如下对策:
1、要树立执行工作的新理念。要明白法院不是讨债公司,债务的履行最终还是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法院执行中讲求的是公正与效率,尽可能地实现债权人利益,实现执行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但在实施了正当合法的程序并穷尽一切措施手段后,当事人的权利仍然不能实现,我们可依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