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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系统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指局机关党委、局直各党支部,下同)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应在广大交通干部职工中大力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特别是对积极要求进步的优秀青年干部,要积极引导、鼓励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吸引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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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交通干部职工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主要成长经历和思想、学****工作等方面简要情况;申请书后应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条件、要求、程序等,同时对其年龄、入党动机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解,鼓励和引导其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局机关党委备案,领取《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28 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应经过团组织推优。
     第八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一般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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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培养联系人应定期与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谈话,每季度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形成书面意见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重点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等知识的学****情况;道德品质是否一贯良好,政治觉悟是否逐步提高,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同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从事的岗位性质,考察其思想入党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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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提出发展对象人选,报局机关党委审核通过,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