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 1:
建筑公司工程竣工文件编制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竣工文件的统一管理,做好竣工
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统一归档验收标准,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
特制定“建筑公司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及移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
办法”)。
第二条 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
过程和工程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
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 竣工文件是工程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
目进行审计、监督、管理、审计、验收及维修的重要依据,也是
涉及到质量保修、法律纠纷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以建筑公司或集团公司资质中标、并
由我公司承担施工的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工程项目,其竣工文件
编制移交管理工作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竣工文件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工程师为公司竣工文件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日常事务由技术中心归口管理。技术中心负责下达每年度竣工文
件归档计划,并监督、检查、指导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和办理竣
工文件移交等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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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移交公司存档的竣工文件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编制,
工程竣工后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工程项目所归属的建
设档案主管部门)的竣工文件,由项目经理部按照施工合同约定
办理。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为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竣工文件编制、移
交工作的具体负责人;竣工文件的编制、移交责任具有延续性,
不因人员调动而转移、消失。
第八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各专业工程(由项目
经理部签定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的竣工文件,由项目经理部负
责收集汇总,并应在分包合同中就竣工文件的编制责任予以明确。
第九条 工程项目开工后 30 日内,由公司总工程师与项目经
理部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签定《竣工文件编
制、移交责任书》(详见附件 2),报公司技术中心存档备案。
第十条 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竣工文件的编制质
量及进度负责,并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资料和竣工文件的编制与
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施工合同及本办法的要求,对竣工文
件的编制提前进行策划,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定期进行检查、
指导。
第十一条 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与公司工程技术人员考
核评优、技术津贴评审发放等工作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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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竣工文件的组成与内容
第十二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综合工程竣工验收后,
移交公司归档的竣工文件,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工程项目所归属的
建设档案主管部门对竣工文件编制归档要求组织编制,工程项目
所归属的建设档案主管部门对竣工文件无具体要求的,可参照“附
件 3 房建工程移交公司归档的竣工文件清单(参考)”、“附件 4 市
政综合工程(公路)移交公司归档的竣工文件清单(参考)”编制。
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前期、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过
程中形成的有关基建文件、监理资料等;
2.所承建工程施工合同内全部工作内容所对应的施工资料,
包括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
测量资料、施工物资资料、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施工质量
验收记录、施工影像资料等;
3. 所承建工程施工合同内全部工作内容所对应的竣工图;
4. 施工过程中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
公司等相关单位形成的其它资料,包括:相互发送的工程联系单、
工程洽商单、报告、函件、通知、传真、快递(含快递票据)以
及收、发文记录本等;
5. 决算和审计文件。
第十三条 铁路工程竣工后移交公司归档的竣工文件,按照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办档〔2002〕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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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 号)、《铁
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183 号)、各路
局等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竣工文件需向局竣工档案管理部门移
交的铁路项目,必须同时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