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城市环境 (装饰 )照明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厂居住小区照明、公共活动区照明、商业中心区照明、行政办公 (工业 )区照明、建筑外观照明、
河流及桥梁照明和其他设施照明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标准适川于城市居住小区、广场,步行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园、绿地、雕塑、河流、水体、桥梁、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人行小径等的环境和装饰照明。
本标准小适用于上述有关区域以外的城市道路、高架道路和汽车隧道等的照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巾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应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 45 —1991 《城市道路照明设汁标准》
JC 3050 —1998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
CIE 115 -1995 《机动车及步行者交通照明建议》
GB - 2002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3 术语和定义
见附录人
4 总则
4 1 城市环境照明的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水平照度 (lx) ,最低要求为 2lx;
(2) 离地面1. 5m处的半柱面照度(lx),最低要求为1 lx。
4.2 城市环境照明应考虑生态和环保的要求,消除光污染的影响。
4 2 1 城市环境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 以免形成射入居民居室的障害光. 用于建筑泛光照明的 灯具应将光束全部投射在所照明建筑物的立面上,严格控制外溢光。
4 2 2 城区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或不舒适眩光。 城区照明灯具
的眩光限制可简化为 L 与 A 的关系,如表 1 中规定。
4, 2 3 为了降低夜空亮度,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能大于总输出光通的 25%。在天文台 (站)附近应从
严控制.
4, 2. 4 城市道路或河流两旁的照明应避免对船只的航行造成交通安全上的障碍。
4. 2. 5 城市环境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并配合环保及城区园林的 建设。
4 .3 环境和装饰照明应按照照明质量、装饰效果、节能指标和环保要求,分别选择合适的光源。有关光 源的工作特性列于附录 B表B . 1中以供比较。
城市环境照明的灯具及灯杆等装置除了应在功能上满足照明要求外,其自身也应做到坚固、安全,造 型亦应与周围建筑和环境的风格相协调。
4. 5 城市环境照明应通过商店和娱乐设施的照明、灯光标志、绿化和建筑物的泛光照明以及步行区的照 明表示不同区域的特征。
4. 6 城市环境或装饰照明采用彩色灯光时,不应影响对行人外观的辨认,并且不能与航行、交通等的标 志信号灯混淆。
4 .7 在城市内功能混杂区域 (如居住区内亦有商业街,或商业区内夹杂有住房或行政办公建筑 )的照明,应
按该区域的实际功能采用本标准中的相关条文 (如7“商业中心区照明 ”或8“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处)理.
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
6 1 1 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如表 4 所示。
6 2 公共活动区的照明应创造亲切的气氛。
6 3 光源应有良好的显***其一般显色指数 Rs 不应小于 65 。
6 4 乔木和灌木的照明
6. 4 1 乔木宜从 3m 一 5m 外照射,泛光灯宜装在地上,位于树和观赏区之间,但应注意灯的隐蔽,并 且避免产生眩光。当需要照亮一棵树的特定部分时,宜使用带有窄光束反射器的灯泡或灯具。
9 4. 2绿叶 乔木和灌木的照明宜用冷白色光源,不宜使用彩色光源.
6 5 花卉的照明
6 5 1 花卉照明的光线宜自上而下。
6 5. 2 花卉照明需用良好显***的光源,其一般显色指数 Ra 应大于 80。
6 6 雕塑、小品、造景灯光和发光雕塑
6 6. 1 雕塑和小品的照明宜用窄光束的泛光灯或反射型灯泡,其位置可在现场试验后决定,并应避免产 生眩光或直接看见光源。
6 6 2 深色、有光泽表面的雕塑和小品不宜采用直接照明的方式,可用照亮背景反衬轮廓的照明方式。
6 6. 3 在无雕塑,小品的场合可用造景灯光或发光雕塑作为一个景点,但应注意谆设备在白天和夜间的 观看效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1. 6 4 其他区域内如有雕塑、小品等,可参照本条处理。
6 7 水体的照明
6 7, 1 静止的水面在布置泛光灯时,不要让水面反映出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