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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docx

上传人:仅仅三声 2021/8/20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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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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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站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安全用车、规范用车、节约能耗、提高效能,充分发挥车辆在单位日常工作中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站办公室是公务车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合理使用”的原则,对所有公务车辆的购置、使用、保养、维修、年审、安检进行管理。
第三条所有车辆应按车号登记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车辆的各种附带资料,除车辆行驶证、保险卡、车辆购置税纳税证明、车船使用税纳税证明、养路通行费缴纳凭证、车辆使用手册、车辆购置时配备的随车工具和附属品由车辆使用人保管外,其余均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四条车辆零配件、车用饰品、工具等,由办公室购置。使用人对上述物品负有保管责任。
第五条办公室指定专人将每部车辆所配置的附属品、随车工具等,在《车辆管理档案》中予以记载,车辆移交时应全部随车移交,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使用人负责赔偿。
第二章车辆使用

第六条站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主要用于:
一、主要领导相对固定用车;
二、接待上级机关和其他外站领导;
三、各部门业务需要用车;
四、监测用车(监测车是专用车辆,严禁移作他用)。
五、安排好职工特殊情况用车(如职工出差接送站、职工及直系亲属因其它急、特原因等)。
第七条业务用车,由使用部门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根据先、后、急、缓情况作出安排,并做好登记。
第八条干部、员工无特殊情况因私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九条需跨省执行公务,须经站长同意。
第十条办公室对车辆建立《行车日志》,使用人每次用车应如实填写,并以此作为相关报销依据。车辆管理人员需督促检查《行车日志》填写,如有遗忘,立即补填。
第十一条车辆当日用毕后,必须在指定车库(场地)停放过夜。
第三章车辆保养和维修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做到小毛病自己修。
第十三条需送厂维修保养的车辆,由司机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并做好维修费的预算,经办公室同意再修。
第十四条车辆维修保养费用超过人民币500元一律采用支票或转账结算。维修保养经办人须将维修保养费用发票及项目明细清单一并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核并按规定进行报销。特殊情况的,应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并报站长批准后,可予报销。

第十五条长途行驶中车辆发生故障可电话征得办公室同意后,就